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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专接本法学专业课 民法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日期:2021-05-13]   来源:河北专接本考试网--河北专接本考试报名/成绩查询  作者:河北专接本考试网--河北专接本考试报名/成绩查询   阅读:0[字体: ]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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