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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转本法学专业大类专业综合基础理论考试大纲

[日期:2021-04-11]   来源:河北专接本考试网--河北专接本考试报名/成绩查询  作者:河北专接本考试网--河北专接本考试报名/成绩查询   阅读:0[字体: ]

 一、考试性质

法学专业大类专业综合科目基础理论考试是为江苏省普通高校招收法学专业大类的“专转本”学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省统一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相关专业知识、基本理论与方法的掌握水平。考试评价的标准是报考该专业大类的高职(专科)优秀毕业生应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普通本科院校择优选拔,确保招生质量。

二、适用专业

本考试大纲适用于法学(030101)、法学(知识产权)(030101K)。

三、命题原则

本考试同时具备法学类专科专业水平测试和转本选拔性测

试的特征,命题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规范性:试题要符合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结构要科学、合理,题量要适当,难易程度符合专科生实际情况,试卷形式要规范,格式要正确。

2.准确性:试题设计与评价目标相一致,使试题的解答过程能准确反映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思维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3.公平性:试题素材和解答要求对所有考生公平,避免偏题、怪题。

4.基础性:立足学科基础知识,突出学科主干知识,不出偏、难题,避免盲目攀高。灵活多样地考察学生法律基础知识。

5.综合性:注重考查法律知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一般应用,从实际出发选取试题素材,考察学生在实际情境中应用法律知识收集信息、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考查内容

(一)课程 A:法理学

【考查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要求考生按照“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规定达到相应的能力层次要求。

1.了解:以法学理论为载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责任等要素,

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激发学生认知、情感和行为的认同,让学生成为德法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2.理解:要求考生全面理解法的本体与价值、法的演进、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培养学生法学思维能力,为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奠定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3.掌握:要求考生通过对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查内容】

1.导 论

1.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

1.2 法理学的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1.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研究方法

2. 法的概念

2.1 法的基本特征

2.2 法的本质

2.3 法的要素构成,掌握法律规则的特征与分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3. 法的作用与价值

3.1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3.2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正义的概念及分类、自由的含义以及秩序的概念。

4. 法的历史发展

4.1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原始氏族习惯与法的关系,各种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

4.2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法产生的共同规律以及法律历史发展的规律。

4.3 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特征和区别。

4.4 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5.1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一般理论

经济、政治的概念,法与经济、法与政治的关系。

5.2 法与道德、宗教和人权

道德与宗教的概念,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等,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5.3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

素和消极因素。

6. 法的制定

6.1 法的制定概述

法的制定的概念和要素;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6.2 立法体制

6.3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6.4 法的渊源和分类

6.5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概念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 法的实施和监督

7.1 法的实施概述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7.2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含义和种类。

7.3 法律监督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

8. 法律关系

8.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特征。

8.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8.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的分类;掌握各种法律关系的运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二)课程 B:宪法学

【考查目标】

本大纲,旨在通过考试考查考生“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的素质水平。

1.了解:要求考生能够概括性地认识和领会宪法学课程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等,并能正确地加以表述,形成初步的宪法思维。

2.理解:要求考生全面理解和把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原则、目的等,并形成系统的宪法认知能力。

3.掌握:(1)要求考生具备宪法思维方式,主要是宪法问题意识,即通过现象发现宪法问题,透过问题提炼观点,运用材料论证观点的意识。(2)掌握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具体的实施状况,能够运用宪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为以后学生学习其它法学课程打好理论基础和宪法基础。

【考查内容】

1.宪法基本理论

1.1 宪法的概念

1.2 宪法的分类

1.3 宪法规范、宪法渊源和体系结构

1.4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1.5 宪法的基本原则

1.6 宪法的作用

1.7 宪法的监督实施和必要性及意义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1 近代宪法的发展概况

2.2 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国家性质

3.1 国体

3.2 经济制度

3.3 精神文明

3.4 政治文明

3.5“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4.政权组织形式

4.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2 选举制度

5.国家结构形式

5.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

5.2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5.3 行政区划

5.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5 特别行政区制度

5.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7 国家标志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6.2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本质

6.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

6.4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

6.5 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7.国家机构(上)

7.1 国家机构概述

7.2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7.3 国家元首

7.4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7.5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8.国家机构(下)

8.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2 监察委员会

8.3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三)课程 C:民法总论

【考查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要求考生按照“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的规定达到相应的能力层次要求。

1.了解:要求考生能够概括性地认识和领会民法总论课程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等,并能正确地加以表述,形成初步的民法思维。

2.理解:要求考生全面理解和把握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并能够较为系统地把握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重点内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及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别是物的种类、分类标准及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3.掌握:要求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准确掌握民法总论的主要法律制度,并且具备运用民法理论知识和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

【考查内容】

1.民法概述

1.1 民法的概念及民法的调整对象

1.2 民法的性质

1.3 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4 民法的渊源

1.5 民法的适用范围

2.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

3.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

3.2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3 民事权利

3.4 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主体—自然人

4.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3 监护

4.4 住所

4.5 宣告失踪

4.6 宣告死亡

4.7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民事主体—法人

5.1 法人的概念、特征、分类

5.2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5.3 法人的能力

6.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6.1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类型

6.2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6.3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

7.1 物的概念、特征

7.2 物的分类的具体类型、分类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7.3 其他客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物

8.民事法律行为

8.1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及形式

8.2 意思表示

8.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8.4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8.5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8.6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8.7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9.代理

9.1 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及分类

9.2 代理权

9.3 无权代理

9.4 表见代理

10.民事责任

10.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0.2 民事责任的类型

10.3 民事责任中的特殊情形

11.诉讼时效和期限

11.1 诉讼时效

11.2 期限

(四)课程 D:刑法总论

【考查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了解、理解和掌握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关系。

1.了解: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刑事实体法的相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进行正确的表述、选择。

2.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刑法学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解释和说明。

3.掌握: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的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考查内容】

1. 刑法概述

1.1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1.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3 刑法的效力范围

2. 犯罪概述

2.1 犯罪的概念

2.2 犯罪的分类

3. 犯罪构成

3.1 犯罪构成概述

3.2 犯罪客体

3.3 犯罪客观要件

3.4 犯罪主体

3.5 犯罪主观要件

4. 犯罪排除事由

4.1 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4.2 正当防卫

4.3 紧急避险

4.4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5. 犯罪未完成形态

5.1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5.2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5.3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5.4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6. 共同犯罪

6.1 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

6.2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6.3 共同犯罪的形式

6.4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7. 罪数

7.1 罪数概念、意义、判断标准及主要类型

7.2 实质一罪中的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掌握各自的处断原则

7.3 法定一罪中的结合犯、集合犯的概念、特征,掌握各自的处断原则

7.4 处断一罪中的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各自的处断原则

7.5 多种罪数形态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8. 刑罚概述

8.1 刑罚体系

8.2 刑罚裁量

8.3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五、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

(二)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专业综合基础理论满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00 分钟。

(三)试卷内容结构

(1)课程 A 约 15%

(2)课程 B 约 15%

(3)课程 C 约 35%

(4)课程 D 约 35%

(四)试卷题型结构

(五)试卷难度结构

较易题约占 30%,中等难度题约占 50%,较难题约占 20%。

六、其他

本大纲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大纲自 2022 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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